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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業“營改增”《山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執行規定的通知(第383號)


編輯:2021-04-30 11:06:56

晉建標函[2016]383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需要,在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滿足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計價需要,對2011《山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以下簡稱《計價依據》)進行調整,并對《計價依據》的執行做相應規定,請遵照執行。

  附件:建筑業“營改增”《山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和執行的說明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建筑業“營改增”《山西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和執行的說明

一、《計價依據》調整說明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住建部發布的《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對2011《計價依據》進行調整。

增值稅下工程造價實行“價稅分離”的工程計價規則,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稅前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項費用均按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計價依據》具體調整如下:

1、預算定額

扣除材料預算價格、施工機具預算價格、其他材料費、其他機械費、攤銷費、系統調試費、地模費、垂直運輸及超高增加費中的進項稅額,形成預算定額價目匯總表(調整版)。

2、費用定額

扣除組織措施費和企業管理費中的進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歸入企業管理費中,稅金改為國家稅法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形成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調整版)。

3、材料價格信息

材料價格信息發布內容調整為含稅材料指導價和不含稅材料指導價兩個部分。

4、概算定額、估算指標

扣除材料預算價格、施工機具預算價格以及相關費用中的進項稅額,以系數的方式調整。

二、《計價依據》執行規定

1、符合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筑工程,執行調整后的預算定額、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計算工程造價。

2、符合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工程,執行原合同或調整前的預算定額、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計算工程造價,稅金按表1執行。

表1:簡易計稅方法下稅金稅率  

項目

計費基數

費率

市區

城(鎮)

其他

稅金及附加稅費

稅前工程造價

3.36%

3.30%

3.18%

注:附加稅費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3、材料(設備)暫估價以扣除進項稅額的單價為依據結算。

4、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本說明二、1條和二、2條計算工程造價。

5、風險幅度明確原則:風險幅度均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扣除進項稅額的單價為依據計算。

6、設計概算編制

設計概算編制以《山西省建筑安裝工程概算定額》(2003)為基礎,計算出概算定額直接工程費(人工費)和技術措施費(人工費)后,分別乘以概算定額調整系數(見表2),即為調整后概算定額的直接工程費(人工費)和技術措施費(人工費)

組織措施費、企業管理費、規費、利潤、稅金等費用計算程序,均按調整后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執行。

  表2:概算定額調整系數表                            

建筑工程

安裝工程

定額直接工程費

定額技術措施費

定額直接工程費

定額技術措施費

定額人工費

1.5

1.2

1.3

1.2

2.4

注:1.建筑工程包括裝飾工程。凡執行概算定額的建筑、裝飾工程均按建筑工程取費。

2.水暖工程不包括鑄鐵暖氣片主材價格。

7、投資估算編制

投資估算編制執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投資估算指標》(2003)的,工程造價指標乘以調整系數1.88。

三、本說明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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